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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條款與入會契約書
※首次登入,請至會員資訊下載入會契約書※ ---以下營運規章--- 第一章 名詞定義 第一條 (制定目的) 為訂定本公司多層次傳銷事業與天華會員相互間之權利義務,並促進相互間關係之和諧,保障各天華會員在多層次傳銷事業中獲得利益,俾使每一位天華會員在多層次傳銷運作中均享有公平、合理的獲利機會,特制定本營運規章。 本公司營運規章得按實際需求,有隨時進行修改增訂之權利。修改增訂並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後,本公司得以官網發佈或以其他方式通知天華會員。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營運規章相關之名詞定義如下: 1. 「天華傳銷事業」或「天華事業」: 係指「天華國際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華公司)以多層次傳銷(以下簡稱:傳銷)方式銷售產品。於此運作下自願參加之人參與此多層次傳銷方式銷售產品並進而由參加人產生傳銷網組織,所形成之事業而謂之。 2. 天華會員: 係指自願參加「天華事業」且自願遵行天華公司【營運規章】而獲天華公司同意銷售天華公司所經銷之產品,並可推薦自願參加之他人申請成為天華公司傳銷組織成員稱之。「天華會員」得為法人、自然人、被推薦人或其繼承人。 天華公司對「天華會員」有完全之審查核可權。 3. 推薦體系: 係指對任一天華會員而言,從該天華會員之推薦人、該推薦人之推薦人類推,以此類推至天華公司為止所組成的組織。此推薦體系之所有天華會員之推薦人,均稱為該天華會員之『上線』。而被推薦人均稱為該推薦人之『下線』。 4. 推薦人、被推薦人: 天華公司之天華會員,若介紹第三人申請並經天華公司同意成為天華公司新天華會員者稱之該天華會員為「推薦人」,而新天華會員則為「被推薦人」。此第三人不得為天華公司現有之「天華會員」。 5. 消費權: 係指天華會員經天華公司授予依據天華公司之事業營運規章所明訂之一切資格、職級及權利。 6. 傳銷網(或稱「傳銷體系」): 係指任一天華會員其所有『下線』均稱之。 7. 天華公司產品: 係指天華公司或其委託之廠商製造或供應之產品,而供天華會員依據營運規章銷售或使用之產品。 8. 其他有關各階級與獎金制度之名詞請詳第八章獎勵辦法說明。 第二章 如何成為天華會員 第三條 (資格之取得) 天華會員申請資格: 任何申請人無分性別、學歷、種族、國籍、政治或宗教信仰,均可享有經由天華公司授權之天華會員推薦,申請加入成為天華公司之天華會員,經天華公司書面審核通過後,即成為天華公司之天華會員。 以個人名義加入: 1. 未滿十八歲或經法院為監護宣告之無行為能力人,不得申請為「天華會員」。 2. 須未受法院之監護宣告、輔助宣告、更生或清算裁定者。 以法人名義加入: 1. 依中華民國法律合法設立並有效存在之公司,且未受破產宣告、停業、歇業、登記解散或清算者。 2. 負責人須為連帶保證人,並在【天華會員申請書暨契約書】上親自簽名。 符合申請資格者,自願參加並向天華公司主動提出申請為「天華會員」,並經天華公司核可,或經天華公司現有天華會員推薦並向天華公司主動提出申請參加「天華事業」且經天華公司核可,並發給「天華會員編號」者,始取得天華公司天華會員資格。 偽稱天華公司之天華會員,天華公司將依法訴追,絕不寬貸。 天華會員或具消費權者如有冒稱或偽造天華會員資格者,經查屬實,天華公司得立即終止該冒稱或偽造者之消費權並解除天華會員資格。與他人共謀者亦同。 第四條 (天華會員之申請義務) 申請人應詳細閱讀天華公司【營運規章】,了解交易須知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等相關法令,並願意遵守天華公司及中華民國政府相關規定後,應詳細填寫紙本【天華會員申請書暨契約書】或至天華公司官方網站下載上述申請書,並填妥資料後親自簽名,或以與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相同大小章用印,申請人必須有合格的天華公司天華會員做為推薦人,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後,直接至天華公司辦理,或10日內以掛號郵寄至天華總公司行政部(台中)。 以個人身份申請者:個人身份證正反面影印本、帳戶存摺影本;以外籍人士名義申請者,須附護照或居留證影本。 以法人身份申請者:商業登記資料(機關核准公司登記之核准函)、負責人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公司帳戶存摺影本及公司大小章用印。 申請人以法人申請加入時,必須於每次發放獎金前5天(工作日)將發票寄至天華總公司財務部(台中),以利核銷,若未能於獎金發放前提供發票,則獎金延後發放。 第五條 (消費權之授予) 天華會員加入前,天華公司對於任何申請均保留核駁之權利。經天華公司核准通過後,天華會員將可獲得天華會員編號,其天華會員之權益立即生效。 偽稱具有天華公司之消費權,天華公司依法訴追詐欺、偽造、背信等罪嫌絕不寬貸。 如現職於天華公司之天華會員或具消費權者涉嫌共謀從事偽稱、偽造消費權資格,天華公司得立即終止涉案人消費權並解除天華會員資格。 第六條 (加入天華會員與自動續約;未續約天華會員之重新加入) 天華會員首次加入免費,銷售權之期限由申請加入當月起為期一年,每年消費超過(含)4,000DP,自動續約,未達4,000 DP需於次年續約期限內辦理續約(續約費用300元),始得保有天華會員資格。天華會員除首次加入免費外,因任何原因而重新加入需支付600元入會申請行政手續費。 第七條 (於猶豫期間內解除或終止契約) 天華會員得自訂約日起算30日內,以書面通知天華公司解除或終止契約。 天華會員辦理任何一項產品退貨,皆視為解除或終止契約。 天華公司於契約解除或終止生效後,依本營運規章有關退貨與換貨之規定辦理。 第八條 (終止契約) 天華會員於前條期間經過後,即自訂約日起算30日後,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辦理退貨視為終止契約。 天華公司於契約終止生效後,依本營運規章第七章退換貨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九條 (禁止申請條件) 經終止消費權或解除天華會員資格者,六個月內不得再申請為天華會員,並不得以他人名義經營「天華事業」,若經發現即終止被使用名義者之消費權及解除天華會員資格,並將其所發展之傳銷網回歸其原有推薦人下之傳銷網,同時天華公司有權訴追相關侵權之民、刑法等法律責任。 第十條 (天華會員資格之解除) 申請解除契約、終止契約、違反營運規章之規定或未符合天華會員合約之約定者,天華公司有權隨時終止或解除天華會員合約或暫停其消費權。 因違反營運規章、天華會員合約,而遭公司解除或終止消費權之天華會員者,不得持商品及天華公司附贈之贈品向天華公司辦理退貨退款,天華公司無庸返還天華會員購買時所付之價金及其他給付天華公司之款項。 第十一條(天華會員資格解除之處理方式) 天華會員因前條被處以暫停消費權或經終止消費權,其處理方式如下: 1. 暫停消費權:對於違規之天華會員得處以1至3個月期間之停權處分,於停權期間天華會員不得參與天華公司之任何業務活動(訂貨、推薦、擔任講師、獎勵、課程及參與旅遊資格等)。暫停消費權期間屆滿後,天華會員之權益自動恢復,但停權期間天華會員未能遵守相關規範或有其他違規情事者,天華公司得逕行終止其消費權。 2. 終止消費權:自消費權經終止後者,天華會員合約即終止,天華會員即喪失其所有權益,其下組織由其推薦人承接。 第十二條 (重新申請之資格) 有下列情形者需依規定重新加入並以新消費者資格認定,其原有之資格及聘階均重新計算。 1、當年度消費未滿4,000DP且次年度未於續約期限內完成續約者。 2、天華會員主動解除或終止天華會員合約者,自合約失效日起6個月內不得申請重新加入。 3、因違反營運規章而經天華公司終止契約者,須自合約失效日起屆滿1年後方得重新申請加 入。 第三章 天華會員權利與義務 第十三條 (天華會員之進貨權) 天華會員擁有以天華會員價格向天華公司直接進貨商品之權利。天華公司依據營業稅法,每次商品交易之貨款內皆含5%之稅金。 天華公司商品價格變動時,得於官網或其他方式通知天華會員。 天華會員承購商品應依實際需要訂購,得視業務正常需求儲存適量之商品及業務輔銷品,但不得為業績因素而囤貨。 天華會員收貨時應即檢視產品,如發現產品有瑕疵或產品不符時,應於產品送達簽收日起7日(工作日)內檢同出貨單向天華公司提出換貨,逾期則視同承認其所受領之產品。 第十四條 (天華會員之推薦) 天華會員有權推薦他人成為新天華會員,推薦時須告知被推薦人下列事項,不得有虛偽、隱瞞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1. 傳銷制度及天華會員參加條件。 2. 天華公司營運規章、交易須知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相關法令。 3. 天華會員應負之義務與負擔、退出計畫或組織之條件及因退出而生之權利義務。 4. 商品或服務有關事項。 天華會員應致力於建立零售客戶或天華會員組織,天華會員不得從事有損於天華公司企業形象及商品形象之銷售行為。 第十五條 (天華會員之銷售權) 天華會員使用消費權銷貨時應藉由天華公司指定之正式文件內之說明與產品標籤上之標示使用方法與注意事項來銷售商品。天華會員不得在商品上附加其他標示或更改標示,亦不得擅自更改包裝。 天華會員使用消費權銷貨時,不得以惡意或誇大不實之方式說明產品之任何功能,若有因此導致天華公司聲譽受損者,應負法律責任及賠償責任,天華公司得立即終止消費權與解除天華會員資格。 天華會員不因本條銷售權取得天華公司之代理、代表、獨家權利,亦不得對外表示與天華公司間有合夥、經紀、或其他類似之隸屬或合作關係,且不得以天華公司之名義對外發表言論或為法律行為。 天華會員因向天華公司購買產品,或使用消費權銷售天華公司產品予第三者時所發生之一切稅捐,依照中華民國稅法規定均由天華會員自行負擔,與天華公司無涉。 第十六條 (消費權之限制) 每一個人只能擁有一個消費權。 天華公司依本營運規章第十五條授予「消費權」及相關權利義務。 以法人型態申請加入天華事業者,天華公司消費權僅授予法人之負責人,惟該法人不得以法人名稱或其他股東私人名義擅自表示、使用「消費權」經營天華事業,一經違反本款天華公司得立即解除並終止該法人之消費權。 天華會員不得以他人名義加入、經營天華事業,否則須自負相關之民、刑事等法律責任,若因此而損害天華公司權益及信譽時,天華公司有權追訴相關法律責任。 違反本條前述規定者,天華公司有權終止其消費權及解除天華會員資格,並有核定其下線傳銷網歸屬之權力。 第十七條 (天華會員之維護責任) 應與下線天華會員經常保持聯繫,並應不定期舉辦會議以訓練並激勵下線,對於不能參加之天華會員應多利用各種管道聯繫,適時的給予必要的幫助,並傳遞天華公司所公佈的重要訊息給個人組織之天華會員。 天華會員得自每月拓展業務的成績,領取天華公司提供之獎金;天華會員應主動了解每月組織業績狀況,以符合自身領取獎金的資格規定,天華公司並不負主動通知之義務。 第十八條 (天華會員須知) 天華會員應瞭解其與公司之一切買賣行為皆以獨立個體之締約身分為之。 天華會員之權利,僅於消費權有效期間內享有銷售天華公司產品及推薦新天華會員,並得履行天華會員之責任。 天華會員必須讓下線天華會員瞭解上下線關係,乃是獨立個體天華會員。 天華會員對其所推薦之下線天華會員有加強訓練及激勵之責任。 天華會員得使用及銷售天華公司發行之刊物及輔銷資料,但僅限於執行天華事業拓展之用。 天華會員在取得天華公司之書面許可後,得在天華公司舉辦之會議或訓練上錄音(影),但僅供天華會員個人使用,不得複製銷售或供作其他用途。 天華會員對其所推薦之下線天華會員有告知及宣導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以及妥善保護天華會員之個人資料。 第十九條 (法令之遵守) 天華會員應遵守中華民國之一切法令規章,並保證避免天華公司涉及或遭受任何訴訟行為與損害賠償。 第二十條(破壞權益之行為) 天華會員行使消費權(如銷售、推薦、輔導等行為),不得有任何破壞天華公司名譽、權益或損害其他天華會員權益之行為。天華公司對其有停止供貨、並終止消費權及解除天華會員資格之權,並得請求商譽損害賠償。 第二十一條(營運規章之修改) 天華公司為因應市場結構變化及業務要求或法令變動,於兼顧天華會員權益下,得依中華民國政府相關規定修改營運規章,天華會員並應遵守修改生效後之條款規定。 第二十二條(禁止之行為) 天華會員若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天華公司得逕行終止其消費權及解除天華會員資格,若使天華公司增加費用或造成損害,應負賠償責任,若有違反刑事法律時,天華公司並得依法提出告訴或告發: 1. 以欺罔或引人錯誤之方式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及介紹他人參加天華組織。 2. 將任何非天華公司商品或服務,偽稱係天華公司商品或服務而加以推廣。 3. 向會員推廣與天華公司同性質或類似的商品。 4. 違反天華會員資格或於天華會員加入申請契約書填載不實內容或提供不實之身分資料,經查證屬實者。 5. 散播不實的煽動言論、謠言、惡意招攬、搶線等,造成公司與天華會員對立或是影響天華會員組織間的和諧。 6. 在組織中有代刷卡、借款收息等金錢借貸行為,造成組織糾紛或破壞組織和諧。 7. 隱報下線業績或貨款、以偽造資料辦理行政作業,經查證屬實者。 8. 以不當手法,惡性公排組織線、慫恿或任由組織惡性退貨或刻意炒作獎金制度藉以詐領獎金或賺取商品差價者。 9. 為維護天華公司之權益,銀級以上之天華消費商非經天華公司同意不得有下列任一行為: 9.1擔任同類性質之其他傳銷公司高階主管、顧問或職員等職務。 9.2擔任同類性質之其他傳銷公司講師、演講者,替該公司上課、演講等行為。 9.3接受其他同類性質之傳銷公司舉辦之表揚大會,以及上台領獎等行為。 10. 假借天華傳銷事業之名義或組織向他人募集資金。 11. 以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方式從事傳銷活動。 12. 以不當之直接訪問買賣影響消費者權益。 13. 從事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刑法或其他法規之傳銷活動。 14. 違反天華公司營運規章及其他相關規定。 第四章 天華會員資格之變動與維護 第二十三條(消費權之變更) 天華會員之資格,非經事前向天華公司提出書面申請,並經天華公司書面同意,不得轉讓,質押予他人,未經天華公司書面同意時,其轉讓,出售,質押對天華公司不生效力,天華公司並得終止天華會員資格。 天華會員若身故,失蹤,被宣告為禁治產人,或法人停業,解散時,本經營契約當然終止,天華會員之資格非經繼承不得移轉。 天華會員為自然人時,因擴大經營規模之必要,於符合下列二項要件時,得將天華會員資格轉讓予其依法設立之公司,每個消費權僅以轉讓一次為限,其生效日應以下期獎金期別起始日為讓渡生效日: 1. 事前向本公司提出書面申請,並經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申請時須檢附受讓公司之相關文件: I. 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II. 公司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III. 股東名簿及股東出資額或股權證明。 2. 原天華會員須為受讓公司之負責人,並且其出資額或持有股份應超過受讓公司登記資本額二分之一以上。 天華會員依前項規定將資格轉讓予其依法設立之公司時,原天華會員對於受讓公司之行為負連帶責任,受讓公司對於原天華會員之行為亦負連帶責任。 天華會員資格經天華公司書面同意轉讓時,原天華會員所有之存貨,未領取之佣金(業績歸零),以及其在經營組織之位階亦應一併轉讓,其生效日應以天華公司下期獎金期別起始日為讓渡生效日。 天華會員資格經天華公司書面同意轉讓時,其受讓人應依本營運規章申請程序之規定辦理,所有程序完成時,其轉讓行為始對天華公司發生效力。 承接人承接轉讓人位置時,承接人之天華會員,申請契約書不可更換其組織位置及推薦人。 每個消費權僅以轉讓一次為限,原自然人可於半年後,重新加入一次為限,並因每一個人只能擁有一個消費權,原自然人不能與法人負責人同人。 第二十四條 (消費權之繼承) 天華會員死亡者,其繼承人應於死亡日起6個月內,檢附消費權繼承之申請書、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及相關證明繼承權之文件,主動向天華公司申請繼承消費權,經天華公司核准後始生效力;繼承人未於上述期間申請繼承或均不願繼承時,視為終止消費權,其下線組織由其推薦人承接。 消費權之繼承由法定繼承人繼承,如繼承人已擁有天華公司消費權時,應放棄其中一消費權。 法定繼承人同一順序為多人時,可由所有繼承人於6個月內自行協商由其中一人繼承消費權,繼承者應出具所有繼承人簽名之同意書向天華公司申請繼承,若逾期未辦理者視同放棄。 天華會員喪失行為能力者,其法定代理人應於喪失行為能力起3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之文件,主動向天華公司申請承受消費權;其法定代理人未於上述期間申請承受或均不願承受時,視為終止消費權,其下線組織由其推薦人承接。 上述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有爭議時,天華公司將保留該消費權獎金,經協議或訴訟確定後天華公司無息發給權利人。 第二十五條 (重覆加入) 發現天華會員如重複或以他人名義加入天華公司經營天華事業時,天華公司有權終止其後加入之消費權及解除天華會員資格。 第二十六條 (變更申請) 天華會員各項變更(含更名、更址)時,申請文件應由本人或以掛號郵寄至天華公司辦理,未向天華公司辦理消費權變更前,天華公司不受其拘束。 第二十七條 (轉線申請) 天華公司嚴格禁止會員之間彼此惡意搶奪組織、鼓吹轉換推薦人等行為,惟少數特殊情況下經天華公司審核通過始可從原組織體系轉換到另一個新的組織體系,且天華會員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 每位天華會員僅限一次轉換組織權益。 2、 轉換組織需自行向天華公司提出申請,並填寫紙本會員資料變更申請書,申請書需由申請人往上三代之推薦人本人簽名、蓋章,並附上各別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會員申請者本人親自攜帶申請書正本(傳真或影本不受理)至各地會館辦理,並酌收行政手續費600元 及填寫天華會員申請書進行轉換作業。 3、 天華公司執行轉換組織之定義僅限申請者會員個人轉換,並不代表其申請者及往下組織全體異動。 第五章 天華相關名稱之使用 第二十八條(天華公司名稱、商標、資料之使用規範) 天華公司之名稱、商標、商品品牌、專用名稱等及圖文資料均為天華公司所有,非經天華公司書面授權,天華會員不得以架設網站、部落格、個人網頁、電子郵件或任何文宣印刷品等形式擅自使用。 天華公司所有之商品照片型錄、商品說明及廣告行銷內容等圖文資料,均受智慧財產權相關規定之保障,天華會員不得任意侵犯。 天華會員不得利用天華公司名稱、書面資料、商標及會館從事非天華公司行銷計劃之活動或藉其圖利他人。 天華會員因業務需求自製文宣,有使用公司名稱、商標及著作,於設立網站、印製文宣品、名片、刊登平面廣告(DM)、電腦網路宣傳、電視媒體廣告等之必要,必須於製作前提交天華公司行政部申請審核,並經過書面同意後方可使用。天華會員於終止消費權的同時喪失本項授權之權利。 天華會員從事任何形式廣告活動,均須以自己的名義為之。 天華會員不得擅自生產標有「天華」名稱之物品,構成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違反以及觸犯商標法之侵害商標行為。 天華會員得選擇其事業之名稱,但此名稱不得暗示隸屬天華公司之相關單位或相關事業體,而應表明是獨立的天華會員。 第二十九條(天華會員網路使用規範) 在不違反前條之相關規定下,天華會員得以網站、個人網頁、部落格等網路行銷方式推廣事業,但銷售價格不得低於天華公司商品之建議售價。 天華會員進行網路行銷時,禁止出現涉及療效或誇大不實的廣告字眼。 違反本條規定者,天華公司得要求立即撤除有關資訊之提供(網站或網頁),並有權終止或暫停其消費權。 經天華公司停權處分之天華會員,必須於2日內自行撤除相關網頁,否則逕行終止消費權。 第六章 訂貨辦法 第三十條 (訂貨原則) 天華公司產品均採用多層次傳銷制,原則上天華公司的所有產品,皆由天華會員直接與天華公司訂貨取貨。 第三十一條 (訂貨方式) 每位天華會員均透過會員購物網站線上訂購,於會員購物網站登入會員帳號、密碼後,進行線上訂購。訂單如在當下未付款,系統將依活動或銷售需求刪除訂單。 取貨方式包含:天華會館取貨、超商取貨、宅配送貨。 天華會館取貨: 依天華公司各會館營業時間內領取商品,不需支付運費。 超商取貨: 每張訂購單金額不滿3,000 元,酌收運費100元,每張訂購單金額滿3,000元以上,免費配送。 宅配送貨: 本島配送,每張訂購單金額不滿3,000 元,酌收運費100元,每張訂購單金額滿3,000元以上,免費配送。 離島(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琉球鄉、綠島鄉)配送,每張訂購單金額不滿6,000 元,酌收運費200元,每張訂購單金額滿6,000元以上,免費配送。 國外國際寄送: 無提供國外國際寄送服務。 收貨當下請立即檢視配送包裝有無破損或被拆封,若有破損或被拆封,請不要簽收貨品,並即連繫天華公司,由天華公司與宅配方處理。若配送包裝無破損或被拆封,收貨後如發現商品有瑕疵或數量短少(完整包裝)情形,天華會員應於產品送達簽收日(即到貨日)起7日內(工作日),檢附有錯誤或瑕疵之商品、出貨單、發票憑證、請求補換發之說明等,親自或寄送至本公司營業處所申請補換發,因天華公司造成之商品瑕疵或寄送錯誤,申請補換發商品不再收取手續費。 天華會員如事先未獲得另一名消費商以書面或電話通知同意,不得以該天華會員名義訂貨(若經同意,則代訂貨人須於出貨單上簽名),而且未經他人同意而代為訂貨,除有逃漏稅之嫌及該私文書無效外,行為人應負刑法偽造文書罪責。 第三十二條 (業績結算與訂貨時間) 業績結算月份歸屬認定,將以公司實際收到產品貨款的時間,作為業績結算月份的最終結果。 公司受理訂貨之時間如下: 結業績日:每月最後一天23:59分為業績結算日。但如遇天災、人禍、戰爭或人力不可抗拒之因素,導致公司無法正常運作時,公司在考量營運及對天華會員最佳之處理模式後公告之。 網路訂貨:不限時間。 臨櫃銷售:週一至週六依天華各會館公告之營業時間為主。 休假:依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佈之紀念日及節日假期處理方式休假。 第三十三條 (付款方式) 天華會員訂貨付款方式如下: 1. 貨到付款:於物流業者將貨物送達天華會員指定地後支付貨款,由物流業者代收貨款。 2. 臨櫃現金:親臨天華公司設置會館,並支付現金於會館服務人員為之。 3. 臨櫃刷卡:臨櫃刷卡訂貨需持本人或配偶本人之信用卡,於實體刷卡機刷卡付款,不得代他人刷卡訂貨。 4. 線上刷卡:線上刷卡訂貨需持本人或配偶本人之信用卡,於會員購物網站輸入信用卡卡號、到期日、驗證碼等資訊即可完成刷卡付費。 5. 授權刷卡:天華會員本人填寫「信用卡授權書」,傳至天華公司線上客服或繳交天華會館,天華公司取得發卡銀行之授權碼後完成付款。 6. 虛擬帳號匯款:會員購物網站根據每筆訂單產生專屬虛擬帳號,此虛擬帳號僅供該筆訂單付款使用,轉帳成功或隔日23:59後逾時付款,此帳號將自動失效。 7. 行動支付:會員購物網站連結台灣PAY,以QR Code掃描連接至綁定之APP付款。 8. 銀聯卡:提供大陸卡別使用,於會員購物網站輸入卡號與驗證等資訊即可完成刷卡付費。 第七章 退換貨辦法 第三十四條 ( 天華會員於猶豫期間內解除或終止契約之退貨) 天華公司於解除或終止契約生效後30日內,接受天華會員退貨之申請、受領天華會員送回之商品,並返還天華會員購買退貨商品所付價金及其他給付天華公司之款項。 天華公司返還天華會員所付之產品價金時,得扣除商品返還時因可歸責於天華會員之事由致商品毀損滅失之價值,及因該進貨對該天華會員給付之獎金或報酬。 由天華公司取回退貨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第三十五條 (天華會員之終止契約之退貨) 天華會員得自訂約日起30日後,仍得隨時以書面通知天華公司終止契約,退出事業消費權,並辦理退貨;所持有商品自可提領之日起算已逾6個月者,不得要求退貨。 天華公司依前項收到書面通知終止契約後,於契約終止生效後30日內,接受天華會員退貨之申請,除退回天華會員原購產品價格90%之款項外,尚需扣除以下三項費用,方才為最終退款金額: 1. 退貨商品之價值減損(詳見本營運規章之價值減損原則) 。 2. 因該項交易對該天華會員給付之獎金或報酬。 3. 因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第三十六條(請求損害賠償或違約金之限制) 天華會員依前二條規定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天華公司不會向天華會員請求因該契約解除或終止所受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天華會員品係由第三人提供者,天華會員依前二條規定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天華公司依前二條規定辦理退貨及買回,並負擔天華會員因該交易契約解除或終止所生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第三十七條(商品價值減損原則) 產品依未拆封狀況下,計算標準: 自商品可提領日起算30日內商品價值減損0% 自商品可提領日起算31日(含)~45日商品價值減損0% 自商品可提領日起算46日(含)~90日商品價值減損25% 自商品可提領日起算91日(含)~180日商品價值減損50% 自商品可提領日起算超過180日商品價值減損100% 第三十八條(退貨例外規定) 下列情形,天華公司不接受退貨: 1. 損壞或拆封使用之商品。 2. 美容保養品、保養品類、保健食品類、其他商品:使用過及包裝拆封之商品。 3. 個人衛生用品類:如拆封使用、下水洗滌或拆解以至缺乏完整性及失去再販售價值時。 4. 可歸責於天華會員以致無法銷售之產品,如產品存放不當而變質(形)等之產品。 5. 非公司天華會員購買之商品。 第三十九條(辦理退會退貨流程) 辦理方式: 1. 得以書面通知或攜帶下列資料至天華公司營業櫃檯辦理退貨。 2. 由本人親自辦理或填寫委託書委託他人辦理。 3. 須備妥下列檢附資料所有文件、產品,公司方才開始受理申請,起算生效日;檢附資料不齊,而導致申辦時間延遲,申請者應承擔該延遲行為造成之所有損失及責任。 4. 天華公司辦理退貨流程於生效日次日起算30 天(含例假日)內完成並完成退款作業,並會經由客服電話通知申請人。 檢附資料: 1. 消費權解除/終止申請書。 2. 退貨申請書(檢附退款帳戶存摺影本,限本人銀行帳戶)。 3. 辦理退貨之產品(含贈品)。 4. 銷貨折讓單(由天華公司提供)須本人或受委託人簽名並蓋章用印。 5. 委託書(欲委託他人辦理,需備妥此資料)。 第四十條(退會退貨獎金處理方式) 天華會員依規定返還商品或扣除該天華會員所領之獎金、報酬時,天華公司應一併向上線天華會員追回其退貨所溢付之業績獎金。若返還或扣除之獎金或報酬影響至其他各種獎金之差額者,亦一併扣除之。 因天華會員或下線返還或扣除之獎金或報酬,造成不符合其他獎勵或相關促銷活動資格及標準時,將被取消其他獎勵或相關促銷活動資格,天華會員並應賠償相關款項。 第四十一條(辦理換貨流程) 天華會員可於產品送達簽收日起7天內(工作日),至天華各會館或與天華線上客服人員聯繫辦理換貨手續(換貨手續如有產生寄送運費需由買方支付),逾期無法更換。 換貨之商品應限於未拆封之商品。 換貨條件: 1. 同一張訂購單之產品,換貨以乙次為限,超過一次以上,須加收200元行政手續費。 2. 換貨的DP必須大於或是等於原購買商品的DP,天華公司不接受低於原購買DP的換貨;超過原購買DP的產品金額須補足差額。 辦理方式: 1. 備妥下列檢附資料至天華各會館或與天華線上客服人員聯繫,辦理換貨手續(期間如有寄送運費產生需由申請者支付)。 2. 因檢附資料不齊而導致申辦時間延遲,申請者應承擔該延遲行為造成之所有損失及責任。 檢附資料: 1. 換貨申請書。 2. 原購商品專用發票、出貨單(凡發票與申請換貨商品不符,公司有權不予換貨)。 3. 辦理換貨之產品。 不予換貨情況: 1. 損壞或拆封使用之商品。 2. 非公司天華會員購買之商品。 3. 可歸責於天華會員以致無法銷售之產品,如產品為舊包裝、有效期限未滿六個月以上、存放不當而變質(形)等之產品。 4. 天華公司所舉辦優惠促銷活動或贈品。 5. 客製化商品(如飾品與印鑑等)。 6. 影音數位課程之商品。 第四十二條(瑕疵品及商品短少之處理) 天華會員收到商品後,如有瑕疵品應於7天內(工作日)通知天華公司給予無條件換貨;若因長期放置且未依公司規定保存或可歸責於天華會員之事由等,影響商品品質或超過保存期限者,天華公司不接受換貨。 現場出貨或是宅配如有發生商品(完整包裝)數量短少情形,天華會員應於商品送達簽收日(即到貨日)起7天內(工作日)通知天華公司處理,逾期不受理換貨。 天華會員若一再無正當原因換貨,天華公司有權對該天華會員處以暫停出貨3個月之處分。 第八章 獎勵辦法 第四十三條(領取獎金之資格) 依「天華會員申請書暨契約書」規定填妥相關資訊,且經天華公司審核通過後取得天華會員編號後,每月消費金額按獎勵辦法規定計算獎金,於次月15日(遇假日得延後至次一工作日)領取獎金。 第四十四條(獎金發放之標準) 天華公司發放天華會員獎金為總業績績分值58%,分為每月分銷獎金與年度分紅獎金,所有獎金項目以電腦依據獎勵辦法運算出來之結果為準,每一點數所分配的獎金權值不再因銷貨異動而變動。每一點數所分配的獎金權值計算至小數點以下四位數。獎金計算以元為單位,元以下四捨五入。 若獎金領取後因個人及組織退貨而導致不符合領取獎金資格,天華公司得追回已發之各項獎金。 獎金之發放依據下述諸項為標準,分述如下: 每月分銷獎金: 1. 填寫「天華會員申請書暨契約書」且經天華公司審核後加入始成為「消費者」;個人加直推當月消費績分達40,000DP,立即從「消費者」晉升「消費商」(消費績分當月歸零無終生累積制)。 2. 組織分為「個人業績」、「小組業績」、「整組業績」及「組織業績」; 2.1個人業績為當月個人消費績分 2.2小組業績(個人須先成為消費商)為個人消費績分加下屬消費者 2.3整組業績(個人須先成為消費商)為小組業績加未合格消費商 2.4組織業績(個人須先成為消費商)為整組業績加合格消費商。 3. 「消費商」當月個人消費績分達4,000DP且個人加下屬「消費者」之小組績分達30,000DP後得再加下屬「消費商」小組業績未達30,000DP及再加下屬「消費商」整組業績未達40,000DP之合計整組業績達40,000DP始稱為「合格消費商」,未達其條件者稱為「不合格消費商」。 4. 聘階資格說明: 4.1當月個人消費績分達4,000DP且當月小組業績達30,000DP且當月整組業績達40,000DP,當月晉升為「銀級消費商」。 4.2當月個人消費績分達6,000DP且當月小組業績達30,000DP且當月整組業績達80,000DP且當月直轄4條合格「銀級消費商」且須連續三個月均達成此條件後,隔月晉升為「金級消費商」。 4.3個人當月已成為「金級消費商」後,當月個人消費績分達8,000DP且當月小組業績達30,000DP且當月整組業績達120,000DP且當月直轄6條合格「銀級消費商」且須連續六個月均達成此條件後,隔月晉升為「白金級消費商」。 5. 每月分銷獎金又分為「消費回饋獎金」、「分享獎金」及「組織獎金」,均為每月結算業績並於次月15日(遇假日得延後至次一工作日)領取獎金。 6. 「消費回饋獎金」計算:當月個人消費即可領取「消費回饋獎金」,獎金之領取依據當月消費績分乘以領取比率。 7. 「分享獎金」計算:當月個人消費須滿4,000DP後; 7.1直推下線為消費者時,可領直推下線個人業績乘於15%; 7.2直推下線當月晉升為消費商時,若直推下線39,999DP減之前已領分享獎金之訂購總業績之所剩扣除額>0,方可領取分享獎金; 7.2.1直推下線個人業績>=所剩扣除額,則分享獎金為所剩扣除額業績*15%; 7.2.2直推下線個人業績<所剩扣除額,則分享獎金為個人訂購業績*15%; 7.2.3爾後因被推薦人已晉升消費商後不再領有分享獎金。 8. 「組織獎金」計算如下: 8.1當月須為「合格消費商」始能領取組織獎金資格,小組業績未達30,000DP或小組業績達30,000DP但整組業績未達40,000DP不計層數,往上緊縮合併計算至小組業績達30,000DP且整組業績達40,000DP合格者。 8.2當月「合格消費商」依當月實際達成資格計算組織獎金; 8.2.1個人業績達4,000DP且小組業績達30,000DP且整組業績達40,000DP者,第0層至第1層之組織獎金之領取,依據該階層每月消費績分之該階層獎金比率發放組織獎金23%; 8.2.2個人業績達6,000DP且小組業績達30,000DP且整組業績達80,000DP或整組業績達40,000DP且當月直轄4條「合格銀級消費商」者,第0層至第3層之組織獎金之領取,依據該階層每月消費績分之該階層獎金比率發放組織獎金第0層至第1層26%、第2層9%、第3層6%; 8.2.3個人業績達8,000DP且小組業績達30,000DP且整組業績達120,000DP或整組業績達40,000DP且當月直轄6條「合格銀級消費商」者,第0層至第3層之組織獎金之領取,依據該階層每月消費績分之該階層獎金比率發放組織獎金第0層至第1層29%、第2層11%、第3層8%。 年度分紅獎金領取條件與換算後的績分點數分配獎金計算式為: 1. 年度分紅獎金係累積當年度每月總業績績分值提撥數,依符合資格之金級消費商與白金級 消費商業績貢獻度計算,經每年公告各區會長與公司共同評核通過後(評核內容詳附件),於次年度第一季發放(實際發放日期依公司公告為主)。 2. 金級消費商之年度分紅獎金計算:當月須為合格金級消費商,年度分紅為[(當月總業績*1%*獎金權值)之年合計]*(合格月數/12個月)*(個人合格月的金級整組業績合計/金級合格參與分配總業績) 3. 白金級消費商之年度分紅獎金計算:當月須為合格白金級消費商,年度分紅為[(當月總業績*2%*獎金權值)之年合計]*(合格月數/12個月)*(個人合格月的白金級整組業績合計/白金級合格參與分配總業績) 4. 年度分紅獎金領取業績資格: 合格金級消費商(分紅1%): 個人業績達6,000DP且小組業績達30,000DP且整組業績達80,000DP且當月直轄4條「合格銀級消費商」者。 合格白金級消費商(分紅2%):個人業績達8,000DP且小組業績達30,000DP且整組業績達120,000DP且當月直轄6條「合格銀級消費商」者。 第九章 競業禁止條款 第四十五條(營運規章制定之依據) 多層次傳銷事業,係透過多數參加人所形成之人際網路為其行銷通路,有關其產品之內容、目錄之折扣、傳銷體系等,固皆於說明會或其他課程中公開,使認同者可加入其直銷事業,然除依公平會公布之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11條所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於參加人加入其傳銷組織或計畫時,或參加人介紹他人加入時,應告知之事項外,並非其所有營業資訊均需全部公開,故應認多層次傳銷事業除法定應告知之事項外,仍有藉由競業禁止條款保護其營業機密之必要。 又多層次傳銷事業既以其參加人構成之人際網路為其行銷通路,若參加人未得其所屬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允許,復為他同類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參加人,則其所為即可能因利益衝突,而有不利於其所屬多層次傳銷事業之疑慮,多層次傳銷事業為維護本身之競爭利益,於合理範圍內與參加人為競業禁止之約定,自有必要。 競業禁止條款至少應載明下列約束: 1. 「若本人進行業務推廣時,於公司或其個人體系內,推銷非天華公司所提供或同樣之商品,且完成交易,如對於天華公司業務推廣產生干擾時,天華公司有權終止本人之合約,並取消職務資格及福利,並不得辦理退件申請」 2. 「若本人違反約定時,除天華公司有權終止與本人之合約,取消本人職務資格及福利,且不得辦理退件申請,並追回已發出之獎金及新台幣100萬元為懲罰賠償金」。 3. 上開競業禁止條款約定,應可僅限制天華公司一定職等以上之參加人,不得於「在職期間」進行業務推廣時,於公司或其個人體系內,推銷非天華公司所提供或同樣之商品。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營運規章制定之依據) 本營運規章之規定,均以中華民國相關法令如:民法、刑法、多層次傳銷管理法、著作權法、商標法等優先解釋。若有未盡之事宜,天華公司得隨時修改,其修改亦以中華民國各相關法令為依據及解釋。 第四十七條(涉訟處理方式) 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致天華公司無法履行天華會員合約,天華公司得免除一切責任。 天華公司與天華會員間因天華會員合約而涉訟者,雙方同意以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第四十八條(施行日期) 天華公司得修改營運規章內容,並向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通過後實施,修改增定後之規定經天華公司於官網發佈或以其他方式通知天華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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